彭超院长,你好!
你管理的兴文县法院的执行局,在去年11月25日,就接待了受害群众的上访。附照片。
那天,你院执行局王局长就回复这些人称:你院管理执行局的蒋副院长在去年10月份就带着执行局的法官,去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在2016年被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局查封的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公司办公地,即厂房。而你院曾在2015年就受理了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拖延审理长达7年,才下了驳回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据说,当时你院前院长罗轶,就是因拖延办案被解除了职务的。在此,恳请你依法高效管理和办理此案,绝不能再蹈罗轶院长拖延办案的后尘。并且,正因为你院审理了镁业公司长达7年的“破产”案,作为接盘侠的彭院长即你管理的兴文县法院,是对镁业公司在2016年11月已与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成《解除出让合同协议》之事,一开始就是知道的,而且是必须知道的。况且,你的下属即蒋院长,还在去年10月下沉到镁业公司位于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公司里实地查堪了。一言以蔽之:镁业公司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土地的情况,你院已经了如指掌达8年了!!!而非你院在今年8月26日“回复”时才知道的。附你管理的兴文县法院8月26日的回复。
“网民您好: 您于2022年8月8日在麻辣社区留言反映事项收悉。我院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执行案件,系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宜宾市兴文县原玉屏镇(现僰王山镇)河畔村三组房屋。 但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已与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成《解除出让合同协议》,解除了对兴文县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土地的出让,因此案涉房屋无土地使用权证,暂不宜处置。 本院已就财产处置工作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请问:如此回复到底说明了什么?并且,你院执行局王局长在去年10月接待受害者们时,就告之了本案的执行财产,即镁业公司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土地的情况,回复我们称:会尽快依法执行。那么,问题来了,就算你院是去年8月11日开始执行此案的,可现在已执行一年零18天了!!!竟还在原地踏步,还在以原玉屏乡河畔村三组的土地,而总是以“2016年11月已与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达成《解除出让合同协议》”来忽悠这些受害人,请问:作为你管理的兴文县法院,还有公信力吗?人民把权力交给了你,你就是这样依法办案,高效办案的吗?特别是:你院的“回复”能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供财产执行的案件,执行期限为半年的司法原则吗?
特重要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没有土地权的房产不能处理,不能拍卖的规定。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执行案指定彭院长管理的兴文县法院执行,你管理的法院就必须依法高效办理而不是拖延,打太极,忽悠受害者们,更不能如此软对抗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半年执结的司法原则!!!
综上,彭院长管理的法院,正在步罗轶院长的后尘!!!事实难道不是这样吗!!!
中央政法委曾在两年前的司法队伍教育整顿后指出:以后再发生这种知犯法行径,直接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故请彭院长按法律程序办,尽快纠正已经与法于事实相悖之拖延办案的错,立即评估拍卖镁业公司被宜宾市公安机关查封的镁业公司的所有财产,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给你管理的兴文县法院的司法权,满足受害群众财产权的尽快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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