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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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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公开信
尊敬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张伟院长:
百忙中打扰,望谅!
贵院在今年8月9日对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一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一事,经我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反应后,中院于本月14日下午电话通知我,已将我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四份,证据三份寄给了贵院。16日,中院又电话通知我,就我之前反应的要求对镁业公司的现有6幢房屋和一蓝球场偿予以司法评估的诉求,应向贵院提出。我认为中院把审理此案的司法权交予贵院后,要求我向贵院提出对镁业公司之估计不到12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评估,在程序上合理合法。
同时,我请求贵院就包虹故意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置我的第一受偿人蜕变为与数百人按比例分配后,并且镁业公司还有47377160元的债务根本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到底是适用“司法解释”第19条,还是适用制约司法解释19条第6款之大是大非问题,举行由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参予的听证会!
现已经16天了,故请求就我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贵院的我的国家赔偿申请和相关请求依时效规定尽快回复我。
此外,我请求张院长或张院长委托贵院其他院长审理本案,我将感谢不尽!
致礼!
                                       叙州区柏溪镇华盛街17号
                                                       李健国
       2020年10月30日早上

并附我的国家申请书于后
国家赔偿申请书申请人:李健国,男,汉族,1956年3月7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华盛街17号。联电:15082628054。
被申请人即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岷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职务:院长。联电:0831-2332565。
申请请求:
1、质证申请人证明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期限规定”和触犯前《法官法》第32条第七款、八款、九款的32个证据;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1条确认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触犯《法官法》;
3、请求义务机关赔偿申请人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11200元、评估费17000元和財产损失费192万元,共计1953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为案件胜诉后最先得到赔偿,于2015年5月28日,在四川宜宾全市最先对被执行人兴文县鼎益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林万里提起了财产保全的诉求,曾经得到了义务机关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2500多平方米的职工宿舍的支持。附(2015)翠屏民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和义务机关(2015)翠屏民初字第3857号民事判决书。

   随后,在2015年11月16日,义务机关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强制执行镁业公司和林万里130余万元的申请(附此受理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期限规定)》第一条即“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之规定,义务机关必须在半年内执结本案。但义务机关竟拖延了13个月零5天才下执行裁定书。而在这13个月零5天里,义务机关对申请人的无数次催办此案的请求一直不予睬理,在拖延直2016年11月 月9日,申请人第 7次寄特快邮件给义务机关承办人即执行局主任包虹,含泪请求:"就当我是你的亲人,请尽快下裁定吧"亦不予理睬。后又拖至2016年12月21日下午15時,申请人第一次得到了包虹要申请人立即打的去义务机关领取裁定书的电话。附(2015)翠屏执字第2163号执行裁定书。
       当申请人领到这份迟来的裁定书时,包虹要申请人交纳236809.85元的补偿款,申请人当即白纸黑字承诺:五日内缴纳。
     可就在第二天早上,就有人给申请人打来电话:称兴文县人民法院已在20日就受理了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书“!申请人几乎晕倒。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6条之规定,显然,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已致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复存在并蜕变成了在镁业公司“破产”清算完银行贷款、税收和工人工资后,去同成百上千的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的后果!也就是说:申请人就是在领取裁定书的当天,立即缴纳了236909.85 元,申请人的权力也是绝对实现不了并被搁置起来。而且,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又在申请人领取裁定书的当天,根据镁业公司数百名债权人举报该司非法集资而查封和扣押了义务机关在一年半前就查封和冻结了之镁业公司和林万里2500多平米的职工宿舍!依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原则,申请人的权利的实现,不但首先要满足公安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结案后,案中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然后还要满足兴文县法院的“破产案”审结后,才能按比例进入分配。也就是说:义务机关拖延办案13个月零5天,给予申请人的裁定,早就是权力根本不能实现并被搁置起来遥遥无期的一张废纸!
         特别是在申请人曾经提起的国家赔偿纠纷一案中,尤其是在义务机关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法庭依法提出了调取兴文县法院镁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书”和调取翠屏区公安分局对林万里诈骗案立案的数据。申请人这样做,就是想知道镁业公司在“破产案”里有多少债务和其在诈骗一案中有多少债务,从而证明申请人的近2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就是胜诉了,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的事实,但必须由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义务机关承担。可令人一头雾水的是,在庭审中,义务机关行政庭庭长陈健,在知道了“破产案”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中镁业公司所欠巨额的债务根本满足不了两案中任一案件债权的偿还的情况下,竟不惜藏着掖着地回答:不能满足申请人的这一要求。而更荒唐的是,在庭审中,申请人的所有证明义务机关故意拖延办案,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数十个证据,陈建根本就不予质证,就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地绑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即“应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而作出了永远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决定书!       同样,在后来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后两审中,均不予质证申请人所有对义务机关极不利的所有证据,就作出了维持义务机关决定书的决定。       显然,三审法院为掩盖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违背质证原则,规避义务机关错误和赔偿责任的审判,不但对申请人没有丝毫公平公正,且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在本案中已破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申请人还有什么证据能推翻三审法院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所作出的决定呢?
      有,而且有三个!
   1、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执字第1966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这一最新证据是申请人在2018年11月5日从自然人李世全手里获取的。当时李世全向翠屏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镁业公司和其法人代表林万里的申请时,翠屏区法院承办此案件的承办人即执行局主任包虹,对拒不执行李世全生效判决书的林万里采取拘留时,林万理立即拨打了时任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蒋世林的电话,蒋世林接后立即打给时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重光,孙重光立即打给时任翠屏区法院院长李仕明,命令立即放人。于是拒不执行判决书义务的林万里被立即释放。附这份至今义务机关不敢公诸于世,证明当时宜宾市两最高司法机关领导人公开充当其保护伞强势出面,肆无忌惮地贱踏法律和藐视党纪国法的拘留决定书!
      特垢病的是,后来承办申请人执行案件的人乃是这个在2015年9月21日就领教了鼎益镁业公司林万里有强大保护伞威权的包虹!       请问:领教了林万里强大保护伞的“厉害”的包虹,还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吗?       如前所述,此案被拖得离谱地拖延了13个月零5天!       如前所述:2016年12月20日兴文县人民法院的“破产”案和21日翠屏区公安机关对镁业公司诈骗案的立案与申请人领取一文不值的裁定书之“惊人巧合”,均是与(2015)翠屏执字第1966号拘留决定书“被消失”被存在不可否认的关连性,即包虹故意触犯“期限规定”,触犯《法官法》的违法行径都是在等待精通法律的蒋世林,孙重光等保护伞制造的“破产”闹剧成就和出现!!!
       勿容置疑:这一最新证据证明:三审法院故意绕开包虹触犯“期限规定”,触犯《法官法》,踩烂司法红线毗护拖延办案长达13个月零5天的事实,而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判申请人败诉,就是义务机关(2015)翠屏执字第1966号拘留决定书被宜宾市两司法机关高层撕毁后埋下的伏线——甩锅给申请人权力搁置并缩水和最终分配不到一文之乱用职权的枉法裁决。
        2、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一份。
  今年4月2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业已载明:镁业公司法人代表林万里被判5年有期徒刑,且还有无法清偿之47377160元的债务,并且这47377160元的债务,是翠屏区检察院在提起对林万里和镁业公司公诉期间,调取了兴文县法院镁业公司“破产”案中的数据和所有举报人的债权数据加在一起被审理的。也就是说:事实已经确凿地证明:镁业公司根本无法清偿两案中所有债权人的债务。那么请问,义务机关还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第19条,并且绕开制约第19条之第6款即“其他情况”,再错误地要求申请人再等到保护伞们制造之兴文县法院的“破产”案审结后,才作出赔偿的决定吗?    而这个“其他情况”,就是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的不可容忍的其他情况!    更是义务机关触犯《法官法》和贱踏党纪国法必须零容忍的其他情况!    尤其是必须依法零容忍之蒋世林,孙重光充当保护伞触犯法律,触犯党纪国法的其他情况!    绝对不能把以上违法涉嫌犯罪的零容忍行径,甩锅给弱势的申请人,粗暴残忍地让申请人再去等待“应当在执行程序终止后提出”的枉法决定!
    如此,还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去让兴文县法院审理“破产”闹剧吗。或者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高效和公平公正面前,还需要申请人去等待“破产”案的审理吗?
     说到底,义务机关还会绕开并袒护其触犯“期限规定”和《法官法》的错误,并且同以前一样,不予质证申请人所有对义务机关不利的证据,就再一次绑架“司法解释”第19条,再次作出永远经不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的决定书吗?!
3、申请人去年秋去荒废了的镁业公司拍摄的证明镁业公司只有不到1200万元的财产,根本没法偿还其刑事案件和“破产”案件债务的照片五份。
      照片一、这张照片上的房子,就是申请人在2015年5月28日查封,冻结的镁业公司的一幢唯一有产权证而没土地证的房子。后经翠屏区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市值为2403399 元(附评估书第15页)。
  照片二、图中 紧挨这幢房子的另外两幢一没土地证、二没产权证的房子,如评估公司评估,可能这两幢房子总价值不会超过400万元。      
      照片三、照片上装了彩色玻窗的房子而同样无土地证和产权证的房子就是镁业公司的办公大楼,面积估计也不过最多2500平米。估计其造价最多300万元。      照片四、在此办公楼后面有一平房和一篮球场,而这一平房和蓝场,同样是无土地证和产权证的。平房估计最多200平米,其造价估计不会超过20万元。篮球场估计造价不会超过2万元。照片五、这张位于镁业公司办公楼右则的楼房,也是无两证的房子,估计建筑面积也是2500平米左右,如评估下来,估计最多200万元。 以上共计镁业公司所有的投入至今最多只有1200万元。敢问:在以上铁证面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10条,即:“第十条Q94;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这一司法证据规则,足以证明:镁业公司远远满足不了所有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申情人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申情,合情合法合理!反之,申请人请求房地产评估公司对剩下的第2第3和第4组照片上之鼎益镁业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看看其市场价格,能不能值(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中认定的43737160元之价。能不能满足刑事案和“破产”案中的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正是基于以上真实情况,申请人于今年8月1日向义务机关提起国家配偿申请时,义务机关在19日下午,竟不顾以上铁的事实,拒绝立案。申请人请求依法律规定,出一份不予立案的法律文书时,亦被断然拒绝。而特荒唐的是:义务机关委托与申请人见面的,竟是本应依法律规定应该回避的曾经审理过此案的陈健!
     足以证明,此案乱用职权的义务机关的极端的不公还在继续!
     还在乱用职权!
     为此,申请人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此案如不立案,义务机关必须要具备没有触犯“期限规定”,没有触犯《法官法》的情况下,尤其是镁业公司的财产能满足刑事案件和“破产”案件执行标的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19条。
    申诉人特别强调的是:此案背后涉及的权力的属性、位阶均是比较高的。且权力的管理者、监督者、授权者,都是跟特定的权力相关联的,都有必要调查判断是否存在滥用权力的情况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也曾发布:“坚持动真碰硬、刀刃向内,扎实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过硬法院队伍。”
      
      综上所述: 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完全满足了再次提起国家赔偿的法理和事实依据!       而且足以对抗和推翻“司法解释”第19条!      足以证明曾经的四川三审法院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袒护义务机关触犯“期限规定”和触犯《法官法》的决定,是极端错误和对申请认极端不公的。亦证明:《法官法》在这样的枉法裁判面前,没有丝毫防疫力和对抗力!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在曾经的三审法院面前,更是没有丝毫防疫力和对抗力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华盛街17号
           2020年9月7日
        附最新证据: 1、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执字第1966号拘留决定书和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川15刑终81号裁定书各一份
                        2 、 三审法院决定书各一份
                        3、三审法院从没质证过的32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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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0-30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了,法院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持!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6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用特快邮件寄给当事人的。
应该维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而不是藐视。
司法公平公正,是当今社会所有人民之渴求!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6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用特快邮件寄给当事人的。而随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在10月14日寄给了翠屏区法院,现已32天了!!
应该维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而不是藐视。
不能再让正义迟来!
问苍天,饶过多少违法行径?!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证据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32个证据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62c7a45a15896aa239324699192f6ee.jpg 这是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的证据目录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证据将证明:

义务机关不但触犯了《法官法》,而且践踏和藐视,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期限规定”!
明日将把证据按目录发出来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8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张照片,就是翠屏区法院制作在过道墙上宣传的。在第一张照片里,文中白纸黑字地宣示遵守《法官法》第32条第7款:即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8款: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第9款:拖延办案,贻误工作。本案中,义务机关拖延办案长达13个月零5天,给当事人造成了近200万元至今没法收回。恰恰证明,义务机关触犯了《法官法》。
在第二张照片里:更白纸黑字地写道:忠诚坚定,公正司法,高效办案。。。。。针对本案本该在半年内执结,义务机关竟拖了13个月零5天,请问:还叫高效办案,忠诚坚定吗?

微信图片_202011182013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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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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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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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微信图片_20201119204616.jpg

这个证据证明:翠屏区法院是在2015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的。但受理后到2016年12月21日才下执行裁定书,足足拖了13个月零5天。因此,翠屏区法院不但构成了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之“期限规定”为半年的底线!而且给申请人带来近200万元的权力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更触犯了《法官法》第7条,第8条,第9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11-19 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证据证明:翠屏区法院是在2015年11月16日受理本案的。但受理后到2016年12月21日才下执行裁定书,足足拖了13个月零5天。因此,翠屏区法院不但构成了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之“期限规定”为半年的底线!而且给申请人带来近200万元的权力不能实现的法律后果,更触犯了《法官法》第7条,第8条,第9条。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微信图片_20201120191528.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0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3组证据中之申请人的国家赔偿案立案后,承办人包虹却忽悠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出评估费。申请人信以为真,便问:出多少评估费?包虹则又说:此案他要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反应。于是申请人为稳妥起见,就分别给当时的翠屏区法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汇了5000元评估费。但均被退回了申请人。后来申请人才知道,评估费是评估机构收而不是法院收。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就被包虹设障,欺骗,忽悠,故意拖延办案。其职业道德,执法素质,均令人不可理喻!






微信图片_20201120191556.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2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第4组证据即《宜宾晚报》2016年5月5日刊登拍卖镁业公司房产,即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财产保全的镁业公司的2500平方的房产。
这一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11月16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子,被义务机关承办人包虹设障拖延至2016年5月5日才在《宜宾日报》刊登拍卖镁业公司的房产时,已有5个月零20天。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半年执结的期限,就被包虹消耗只剩下10天的事实!

微信图片_20201122172357.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3/171114a2tikgelj5gdrdtt.jpg
申请人对包虹拖延办案有所察觉后,便对包虹有了戒心。故为了保留证据,就在2016年1月7日给翠屏区法院执行局余局长寄了这份特快邮件,同时也面交给了包虹。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3/171332ji7px175yytji3xm.jpg


申请人对包虹拖延办案有所察觉后,便对包虹有了戒心。故为了保留证据,就在2016年1月7日给翠屏区法院执行局余局长寄了这份特快邮件,同时也面交给了包虹。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4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img.mala.cn/forum/202011/24/163210eas0bxmzaqstqsny.jpg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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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侬本善良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6029144-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这是包虹触犯《法官法》和触犯最高人民法院半年内执结之“期限规定”,在将本案拖延了长达近9个月之际,申请人为取证和维权,寄给包虹的又一封特快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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